2022年9月20日,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故意殺人、上訴人洪嶠、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2022年7月7日,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,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;對被告人張晨光、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。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、陳壽萍撤訴。宣判后,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不服,提出上訴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,并依法組成合議庭,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
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:2020年7月初,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(被害人,歿年21歲)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,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、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。洪嶠事先設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,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,帶領張晨光、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匯報等要求,指使張晨光、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?h普洱茶公園,購買鐵鍬預先挖好土坑。當日21時許,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,曹澤青、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。
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,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(價值18000元)。
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,上訴人洪嶠、張晨光、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三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。洪嶠、原審被告人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,二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。洪嶠犯故意殺人罪、盜竊罪,應數罪并罰。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,洪嶠系犯意提起者,并實施具體組織及指揮行為,提供相應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,設計誘騙被害人李某月至案發地,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,罪責最為突出;張晨光、曹澤青與洪嶠共謀,具體實施殺人行為,共同致李某月死亡,罪責相當,三人均系主犯。洪嶠無視他人生命,作案手段殘忍,社會危害性極大,罪行極其嚴重,且翻供否認指使殺害李某月,毫無悔罪之心,應依法懲處。張晨光、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,且具有坦白情節,判處二人死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。審判程序合法。故作出前述裁定。
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,依法保障了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。當事人近親屬、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、宣判。(云南法院網)
#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二審維持原判#
從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,法院的判決沒什么毛病。像這種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的故意殺人案,一般來說,法院都是“一命抵一命”的處理方式,對首犯處以極刑,對于參與殺人的其他共犯,根據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和認罪悔罪態度,做出不同處罰。
我的感覺是:近年來,針對嚴重暴力犯罪,死立執的判決有所增加。本案是因為民間糾紛(婚戀矛盾)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,屬于“寬嚴相濟”刑事政策“可以”不判死立執的范圍,因為跟無差別的故意殺人相比,這種案件的危害對象是特定的。
但是,“可以”不死,不是“應當”不死。如果兇手有自首、立功、賠償、諒解等情節,那就從寬。如果歸案后態度惡劣,那就是死路一條。
有些兇手歸案后仍然振振有詞,以“被害人過錯”為由給自己辯解,試圖逃脫法律制裁。當然,這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,除了正當防衛下的緊急狀況,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,無論對方有多么可惡、可恨。否則就是犯罪。
讓我有些迷惑的是,某些同行律師在證據充分、事實清楚的故意殺人案中,或者抓住“精神病”這根稻草,或者大肆渲染被害人過錯,試圖讓被告人獲得無罪判決。我該說他是無知呢,還是說他是騙子?
對于這種事實清楚、證據充分的故意殺人案,想盡一切辦法、表達最大誠意,去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,這才是保命的關鍵。
值得一提的是,根據新聞報道,本案一審中,被害人親屬曾經提出附帶民事訴訟,后來又撤訴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,說明被害人親屬是有索賠要求的(也可能只是為了方便自己和代理律師深度參與案件審理)。
被害人親屬撤回起訴,則表明了“只要償命,不要賠償”的態度。結合云南高院判決書中“毫無悔罪之心”的表述,可以說明:第一被告人(或者其辯護律師)在庭審中的發言,激怒了被害人親屬,他們寧可放棄賠償,也要斷絕被告人的生路。
對于本案而言,還有在死刑復核程序中保命的最后一線希望。除了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,沒有其他路可走。千萬不要相信什么關系,說“有關系”的律師,百分之百是坑死人不償命的騙子。
易勝華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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